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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环境 谁就要赔偿 我市达成今年首例生态

4月16日下午,在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牵头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金华市强奔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奔汽配)法定代表人邵志强在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汤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代表的见证下,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赔偿1.82万元、自愿追偿2万元,合计3.82万元,专项用于汤溪镇水生态环境治理。

  这是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开发区达成的首次赔偿磋商协议,也是今年全市首例。

  据了解,2019年10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强奔汽配时发现,强奔汽配精加工车间的清洗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北角的污水管网。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分析,这些废水重金属总铬6.0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我市从2018年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简单来说就是“谁破坏环境,谁就要为环境修复作出相应赔偿。”

  磋商会上,强奔汽配法定代表人邵志强表态:“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大企业环保投入,争做环境守法企业。 ”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共识。”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